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有权对土地使用进行转让,受法律保护。
工具/原料
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执行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局、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
国有土地使用者权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或个人;取得使用权个人或组织有权在使用年限内转让或出租等其它经济活动
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最高权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文化等用地50年;商业、娱乐、旅游等用地4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之日起六十天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否则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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